2)第1003章 眼泪哗哗的流_律师本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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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了。

  杜庸看着他,心里不是滋味,有些同情眼前的汉子。

  “我真的后悔当初不听程哥的话……”常光看向程祥玉,后者摆了摆手:“你能这么想就说明你还有的救。”

  “杜律师,您说我不就是把自己的车从停车场开出来了吗,这不是民事纠纷吗,怎么就构成刑事案子了?”常光眼巴巴的看着杜庸。

  “是呀,当初停车场报警的时候,老常偷偷找律师问过,那律师说老常这事,不叫事,不构成犯罪。

  律师给出的理由是:奥迪车的所有人是老常,老常虽然实施了乘人不备,公然开走典当行停放于停车场,并由停车场保管的奥迪车,但毕竟其开走的是自己的车,不是别的财物,因此,其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,所以老常的行为不属犯罪行为。”程祥玉接过话茬,说道。

  “对,当初那位律师说我不构成犯罪,我就没把这事当回事。

  可我后来找人一打听,派出所居然立案了,一直在找我。我寻思着,这要是不构成犯罪,为啥派出所找我啊,还给我安了个抢夺罪的罪名。所以我这心里也有点二虎。”常光说道。

  “嗯,我与之前那位律师想的不一样,我认为常总的行为构成犯罪。”杜庸说道。

  “为啥?”常光疑惑的看向他,他始终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,虽然心里有些摇摆。

  程祥玉也看向杜庸,程都一言不发的听着。

  “我给您解释下哈,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乘人不备,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
  这里的“非法占有”,从行为本质上理解,不仅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,还包括通过非法手段,占有自己所有但处于他人合法监管状态下(即他人合法占有)的财物,从而使监管人(合法占有人)遭受财产损失。具体来说:

  强行占有已经质押给他人的财物属于非法占有,动产被质押后,虽然其所有权不因质押而改变,但质物的占有权却由出质人(常总)转至质权人(典当行)。

  质权人又将其合法取得的占有权转委托第三方代为行使,如本案,典当行委托停车场代为保管该质物—奥迪车。

  出质人在质押关系消灭前不能侵犯质权人、第三人的占有权,即不能强行改变占有状态,否则即便其取得质物的占有,也不能以其享有对质物的所有权而否定这种占有的非法性。

  本案中,常总虽然仍然享有对涉案质物―奥迪牌小轿车的所有权,但其占有权经质押权人―众邦典当行转至东方停车场,停车场取得对质押物小轿车的合法占有权。

  在此情形下,常总对小轿车的所有权是不完整的所有权,能享有质物的收益权等权利,但不能实际占有质物奥迪车。

  无论是质押权人(典当行)自己占有奥迪车,还是质权人委托的第三人(停车场)占有该小汽车,都应当得到法律保护。

  常总强行将奥迪车开走,势必改变占有关系,必然会使自己受益,而使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遭受经济损失,所以此种非法占有行为在法律上应当予以禁止,而且因为社会危害性比较大,会被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。”杜庸解释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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